Q: 律師您好:
日前承接一間行號,在變更公司負責人(公司名稱不變)完成後才發現公司已向銀行申請房貸以公司名義貸款,前一任負責人個人債務會影響新負責人嗎?,請問我應該採取何種行為才能保障自身的權益呢?
A:
您好:
A:此須視公司類型而定:如負責人為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之股東,自須就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且對未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亦須負責(公司法第2條、第60條、第61條、第114條、第115條);如負責人為有限公司之股東或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之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者,僅就其出資額或所認股份為限負其責任(公司法第2條、第98條、第114條、第115條)。
如公司前任負責人以其個人名義所負擔之債務,除新任負責人為其債務之保證人或抵押人外,自毋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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