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人頭公司負責人一職

人頭公司負責人一職


江OO 發問於 2017-08-10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的朋友,目前是新公司人頭負責人

A君為前公司負責人
B君為我朋友

A君表示因前公司經營虧損,無法救回,故請成立新公司,故請B君當公司負責人一職,並且請B君在公司當員工,並額外支付B君每期信用貸款金額,怕後續有爭議會在填寫委任書,A君表示不確定B君是否有資格,故請B君為提供資料送件看看,但後續就B君當負責人,但A君遲遲不填寫委任書,也沒有支付員工薪資,只支付B君每期信貸金額,不知道這是可不可以取消負責人一職

公司負責人

瀏覽人數:3361

A:  您好:
A:所謂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如本案之新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B君擔任公司之董事,則依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之規定,公司與董事間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
而委任為非要式契約,不以有書面為必要,又委任中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而本案之B似由A所委任而非由新公司委任,故B自非為新公司之負責任,縱使為負責人,B亦可隨時辭職,終止委任契約。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