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的父親是批發行的老闆,但公司負責人是後母,近年後母未經父親允許不斷從保險箱或是收銀台偷錢,或是假藉跟客人收款的名義,將貨款收入自己口袋,請問這樣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感謝回答!
A:
張小姐您好:
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您的後母未經許可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恐構成業務侵占罪,您可向當地轄區派出所或警察局報案。
另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您的後母未經許可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構成侵權行為,需負損害賠償之責,可據此向其請求返還。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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