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在去年11月以公司負責人名義向2家銀行貸款,一年一約
現在新的負責人,要我繼續當股東,並且在今年11月銀行續約時當公司的保證人,好讓公司順利繼續貸款
我只是掛名,完全沒參與公司營運
目前名義上,我還是有投資的股東,請問,我該如何脫身,如果新負責人不肯將銀行的舊貸款還清,並且將貸款人換掉,我該如何自保?
可否寄存證信函之類的告知銀行?
銀行方面,我可以採取哪些方法完全脫離這家公司?
請幫幫焦急如焚的我,我好擔心自己連累家人,連累小孩????????????
A:
題旨有點模糊,如果您是以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貸款債務人是公司,但是負責人應該是連帶保證人。
公司短期貸款,如果屆期無法清償,以借新還舊方式,當然由公司繼續貸款,原則上,銀行會要求新負責人擔任連帶保證人,通常未再繼續擔任連帶保證之保證人即脫免責任。所以你只要拒絕在新貸款契約書上擔任連帶保證人,後續新的貸款契約就與你無關。
但是,如果新負責人因此未辦理新貸款契約,對於舊債置之不理,銀行無法收回貸款,就會向連帶保證人追償。這是因為你在原貸款契約上保證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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