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有限公司,股東僅一人,也是負責人,因已過世,繼承人們決定將公司清算,但繼承人中有一位禁治產人,查了法條,監護人管理、處分禁治人之財產,都需符合「受監護之人之利益」,想請問下列問題,不知是否有未符合規定的決議:
一、要簽立股東同意書,同意公司清算事宜,監護人是否可以代禁治產人同意公司清算。
二、公司有不動產,繼承人不想變賣,想用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的方法,分配給各繼承人,因也要簽立股東同意書,同意不動產以剩餘財產分配的方式分配,監護人是否可以代禁治產人簽名同意。
A:
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第7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民法第1113條規定,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第1098條規定: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第1101條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所以您所問二個問題,都應該由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為同意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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