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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送錯貨, 導致出到不同國家


林OO 發問於 2017-07-24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1. 出口一個月後 , 美國A客戶收到墨西哥B客戶的貨 , 墨西哥B客戶也收到美國A客戶的貨, 雙方現台灣出口商反應 , 追查結果如下
(A). 包裝工廠把要出口AB兩家客戶的貨送錯碼頭
(B). 而負責AB客戶的兩家出口報關行, 依照板數及SO號碼就清點 , 沒有對棧板上的嘜頭是否正確, 就切單交給碼頭倉庫了放行
(C). 到了裝櫃時間, 碼頭做業人員依據貨代及報關行所提供的資料就裝櫃了

工廠把貨出錯在先 , 然而在此案件我司的疑問是
1.報關行是否有把關清點板數,核對SO進倉號碼以及棧板上的棧板嘜頭之義務與責任 ?
有沒有哪一法條是可以解釋出口商委托報關行, 報關行須幫出口商盡到哪些把關的條文 ?

2. AB客戶的負責貨代在此案件看似沒有責任, 但貨代不須盡到監督的責任嗎 ?

以上還請貴司律師大大們給予派解惑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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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淑珍

律師

A:  先生/小姐,您好:

1. 第一個問題關於報關行責任方面:出口之報關行如果是 貴公司直接委託,則可依據民法委任規定來對受任人主張義務和責任,以及求償(民法第546條第3項規定)。但如果報關行不是 貴公司直接委託,則除了侵權行為外,難以對報關行主張義務責任及請求。

2.第二個問題關於貨代的責任方面:這部分還要看這次雙方的貿易條件是FOB,或CIF,或C&F,或是其他而定。如果在買賣的貿易條件中約定是由買方負責找運送人,而貨代是運送人在出口地的貨代,那貨代應該是直接對其運送人負責,而後由買方對運送人主張義務責任進而請求賠償。但如果運送人是 貴公司所委託,而貨代又是運送人所委託,則貴公司可以就貨代的疏失(如果有)對運送人直接主張(民法第224條)。所以AB客戶的貨代,聽起來貨代是AB客戶所委託之運送人的貨代。但貨代有無監督報關行甚至包裝公司的責任,還要看受委託的運送範圍是否同時另包含包裝及報關。如果包含,則貨代同樣依民法第224條應該就包裝公司或者報關行的責任負責,如果不包含,那就不用,談上不監督的義務和責任。

3.所以,以上問題均仍須看報關,包裝及貨代等委任或運送契約間是存在於那些當事人之間,才能論斷其責任義務或監督責任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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