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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請問公司法222條關於監察人之規定

請問公司法222條關於監察人之規定


王OO 發問於 2017-07-18 | 台北 | 其他

Q: 目前公司設有五董一監,董事之間或董事與監察人之間並無親屬關係,請問關於公司法222條關於監察人的規定中,「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如以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之配偶擔任監察人,是否違反222條之規定?若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以前述三項身分人士之配偶擔任監察人,是否有違反證券交易法26-3之規定?

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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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公司法第222條關於監察人兼任公司其他職務限制之明文,乃是期能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並杜流弊,惟對公司法第222條所定此公司三種職務身分之配偶,卻未有限制不得出任監察人,為避免利益衝突之可能,或可參考金管會所發布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參考範例」第4條第4項規定:「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2.又依證券交易法第26-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監察人間或董事與監察人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違反者其當選無效,已充任者當然解任,其立法目的在於強化董事、監察人之獨立性,故貴公司如為適用證券交易法的公開發行公司,自有證券交易法第26-3之適用,但公司如有 1 席監察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之代表人)與其餘監察人及董事間不具備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時,則尚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3 第 4 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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