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本身是做網拍工作,因其他網拍朋友有跟我說過,如果有買家無故棄單,是可以依刑法355條在警察局備案的,因近日無故棄單的買家增多,我特意上網看了一些案例與律師講解,有些案例構成這個罪行的,有些律師又說這種行為無法構成罪行,請問在什麼情況下我們賣家才能到警察局備案呢? 第一次無故棄單的買家,如我們跟他們說「將依刑法第355條間接損毀罪,至警察局備案」是否會構成例如恐嚇或威脅的罪行呢? 勞煩您幫我解惑了,謝謝您
A:
您好
倘若僅是單純不取貨並不會構成刑責,甚至也可能沒有民事責任
一般會構成都是買家基於惡意為之
例如同業故意買了不取貨造成競爭對手困擾
或是像前陣子新聞所報,有位消費者半年多買了180多次商品但都未取貨,才有可能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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