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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


秦 發問於 2017-06-20 | 台北 | 其他

Q: 您好~
我是位房仲業者,我們主要業務就是開發拜訪有售屋動機的屋主。
個資法上路後,從管理員或熱心的鄰居取得屋主電話,聯絡後...
有說明為何冒味打擾,卻被屋主~用"個資法"要來告仲介
並要求我們告知,從那得知...
請問,這樣的蒐集、聯絡有構成違法嗎?
屋主若得知是管理員或鄰居給的資訊,那他們有違法嗎?屋主可以告他們嗎?

謝謝~

瀏覽人數:1965

A:  秦先生/小姐您好:


按照個資法第19條之規定: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如照您所說,雖您業務是開發有售屋動機之屋主,但若不符合上開規定方式取得之個人資料,仍有違反個資法之風險。

但另觀同法第41條之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您可舉證並非謂損害他人之利益,且取得該資料並未足生損害於該屋主之事實,作為防禦手段,且依您所述,您所為之行為並未造成其個人利益之損害,且亦未實際獲得自身利益,茲以抗辯。

但還是誠心建議您不要自他人處取得其他人尚未公開之個人資訊,以免有觸法危險。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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