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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遊戲以積分換現金是否有違法


葉OO 發問於 2017-06-09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我們公司正在籌措一款線上遊戲

遊戲內會有積分

但是這個積分並不是偶然獲得

而是你只要闖關就會得到積分

然後累積一定的積分就可以換現金

想請問:

在不涉及賭博的情況之下, 單存以闖關積分累積到一定程度可以換取現金

這樣會有違反什麼法規的疑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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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我們公司正在籌措一款線上遊戲

遊戲內會有積分

但是這個積分並不是偶然獲得

而是你只要闖關就會得到積分

然後累積一定的積分就可以換現金

想請問:

在不涉及賭博的情況之下, 單存以闖關積分累積到一定程度可以換取現金

這樣會有違反什麼法規的疑慮嗎?


您好:
根據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參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98號刑事判決:按所謂「賭博」,乃以偶然之輸贏爭財物之得喪之謂,成立賭博罪與否,應以是否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前提;又刑法第266條第1項所謂「財物」,原不以金錢或物質為限,凡有經濟上價值者,均可謂為「財物」(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再參酌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108號刑事判決:「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 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

如果只是單純為線上闖關遊戲,而得累積積分,明定禁止兌換現金之服務,通常會認為該款遊戲只是供人娛樂,此部分尚與賭博罪無涉;但如透過闖關遊戲之設計,因是否過關仍有偶然之成分,玩家必須透過支付現金購買虛擬幣等類此方式方能繼續闖關,待累積一定積分即可向提供博奕遊戲公司「兌換現金」,仍有可能會被檢察官起訴賭博罪嫌,甚至遭法院認定構成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之可能,不可不慎。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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