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想請教,若公司規定加班工時僅以小時為單位計算,未滿一小時無條件捨去(即加班50分鐘相當於沒有加班)
這樣的規定是否符合勞基法規,謝謝
A:
您好,
回覆如下:
1.勞動基準法的基本精神是有提供勞務就要有薪資。就休假日加班有規定這個沒有問題,但這裡應該是平日加班。勞動基準法並沒有就平日加班未滿一小時該如何計算去規定,所以依勞基法第1條第1項後段「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回歸民法僱傭契約去看。
2.雖然民法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可以由妳們跟公司去自行約定,但條件不可以低於勞動基準法,所以加班未滿1小時不計加班費其實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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