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要請問,常常會有消費者利用網購7天鑑賞期的退貨機制,短時間內每次下訂,每次都退貨,是否有購成刑法問題,賣家是否可以向買家提出相關的民事賠償,,以上,請回覆,謝謝
A:
茲就提問回覆如后: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因此,倘消費者網購物品交易,符合上揭法律規定即有7日鑑賞期之適用,可依法於期限內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自無由構成刑事或民事責任。以上意見謹供參酌。蔡雅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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