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代理商找到跨國的企業銷售商品,但跨國之企業經營的地區涵蓋其他代理商。
在合約中並未明定此情況之處理方式。
此時應如何處裡,可避免民事上的糾紛。
A:
您好,
因您在問題中並未說明所稱的「合約」是和何方的合約?
如是和下游跨國企業的代理商所簽定之合約本來未約定販售之地區,建議先與對方再次協商以補充協議方式約定可販售之地區,以保您 貴司的權益。
特此說明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 02-2542-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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