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如果公司管理辦法有規定,忘刷有三次機會可以補刷卡,但第四次還未刷卡即要請假一天,這樣有
違反勞基法嗎?
A:
Kelly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次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9月24日臺勞動二字第24671號函釋,勞工實際上已出勤但忘記打卡,依事業單位規定程序告知雇主,不構成曠工要件。
公司得依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電腦出勤系統、生物特徵辨識系統,等其他可以如實記錄出勤時間的工具作為出勤記錄依據,公司即應照實記錄出勤情形,不應扣薪或命勞工請假。
若公司因您未刷卡及請假並扣除全勤獎金,惟全勤獎金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屬工資範疇。若您確實有全勤之事實,雇主卻未按期給付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違反者,主管機關可對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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