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去年到職時,與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合約,合約上有清楚定義起訖日期,合約定義為定期契約?
今年四月底契約即將屆滿,本人有口頭向公司主管詢問續約事宜,但一直拖到超過契約終止日一星期,公司才開始磋商,最後結果無法達成共識,因此無進一步擬定新合約。
公司以勞基法滿1年需再延20天才能離職為由,要求業務整理與交接,此舉是否會將定期契約變成不定期契約?
如擬申請失業補助,定期契約終止後30日認定視為非自願性離職,請問起算日是契約終止日,還是實際離職日?
A:
您好,勞基法並無滿1年需再延20天才能離職之規定
既為定期契約,則您上班至合約上所載之最後一日即可
但若雙方講好再工作一段期間亦可,不會因此變成不定期勞動契約
申請失業補助,主要以公司開給你的離職證明上載日期為準,原則上是是實際離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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