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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移之相關事宜


李OO 發問於 2017-05-03 | 台南 | 其他

Q: 我前夫是有限公司的負責人,雖屬離婚但爾後我們有復合,只差未登記回緍姻有效,日前前夫不幸過世,他的公司是有和人合夥的,因我們還有兩個小孩,是合法的繼承人,但我們後來有辦理拋棄繼承,但公司還是在另一合夥人的運作下繼續運轉,因我們都沒去辦理股權轉移,請問我們需不需要去辦理股權轉移或是變更負責人,因我婆婆是第二順位繼承人,她並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是不是所有事情都讓她去處理即可?她也是實際上出資開公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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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我前夫是有限公司的負責人,雖屬離婚但爾後我們有復合,只差未登記回緍姻有效,日前前夫不幸過世,他的公司是有和人合夥的,因我們還有兩個小孩,是合法的繼承人,但我們後來有辦理拋棄繼承,但公司還是在另一合夥人的運作下繼續運轉,因我們都沒去辦理股權轉移,請問我們需不需要去辦理股權轉移或是變更負責人,因我婆婆是第二順位繼承人,她並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是不是所有事情都讓她去處理即可?她也是實際上出資開公司的人…


李 小姐:雖然妳和前夫有復合但未向主管戶政辦理登記,所以妳們的婚姻關係是不存在的。現在他又已經過世,則依法除了妳們的兩個小孩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妳前夫的母親(妳說的婆婆)是第二順位繼承人之外,妳不是前夫的繼承人。

而所謂繼承及其效力係指: 「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 1147 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 第 1148 條)」。

第一順位繼承人既然已經辦理拋棄繼承,則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依法就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妳前夫的母親,妳說的婆婆)承受。所以要不要辦理股權轉移或是辦理變更負責人,都與妳兩個小孩無關(何況妳又說她是實際上出資開公司的人)!

答覆如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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