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與對造發生消費糾紛,反被對方汙告『妨礙自由』,請問關於該法條所構成的要件有那幾點?
客人買了酒回家, 2個月後的某天晚上11點左右 突然強行進入已經休息的店裡, 大叫賣他的酒是假貨, 客人說他們從中午開始喝到現在 覺得跟他們想像的不同, 結果當晚請他們將已經開瓶過的酒在店裡冰箱 並請他們隔天來, 也順道請他們將還沒有開瓶的同款酒一起帶來 我們當場一起試飲. 結果隔天他們來的時候又帶了一名男性 直接站在門口咆哮 "這種爛酒 誰要喝?!" ~~~既然客人不願意當場試飲 我們也將昨晚留在店裡的酒請他帶回去, 閣一陣子就收到 "妨礙自由" "恐嚇" 法院通知書, 已經兩年了 連當時來處理的警方都證實他們當晚是喝醉酒的狀態, 後來恐嚇罪不成立, 近期又收到 妨礙自由 出庭通知書, 上面還註明 如果要和解請預先準備... 我不能理解 何謂"妨礙自由"?
A:
您好:
刑法妨害自由罪有許多不同態樣,依您所述情形,或許對方認為您請他們隔天帶酒來店內,是使他們行無義務之事,而構成強制罪,不過依您所述情形,應不至於成立該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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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裕智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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