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月薪制員工,到公司超過三個月但是未滿一年。
在二月十號的時候,雇主想要在公司內部採取新的管理規則
並且承諾如果不適應新規則的人可以當面提出離職申請
他承諾可以馬上離職,無須像勞基法依樣有告知時間。
所以我當天就提出離職。
當我提出離職後,雇主說薪資會在下個月五號一併發放
但是當我收到薪資以後發現雇主只計算工作日,
並未用月薪除以三十後乘上離職當日日期作為計算標準
即 30000 / 30 * 10 = 10000元
請問這樣的薪資計算方式是否有錯誤?
若是我的方式沒有錯誤,要往何處申訴才能拿回應有的福利?
A:
您好
休息日、例假日均應給付工資
故倘若您上班至當月10日,工資即應發給 月薪/30*10的薪資
倘若公司藉故不給,可向縣市政府勞工局、勞工處等單位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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