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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 重新申請產品輸入許可證,不知是否有違法?

重新申請產品輸入許可證,不知是否有違法?


翁OO 發問於 2005-12-07 | | 醫藥農牧業

Q: 律師您好:
本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從事進口販賣,今天公司欲申請產品輸入許可證,但因有一問題,不知是否會牽涉到法津問題。
1、甲公司(為國外製造商),於2002年3月間授權A公司(為國內營業事業)一紙委任狀,委任期限至2007年5月1日,同意A公司在台灣申請甲公司產品之輸入許可證,許可證期限至2006年5月1日,目前因甲公司想轉換代理商,故不擬在2006年5月1日前再核發A公司另一份委任狀,因此A公司將無法申請原輸入許可證之展延,故該許可証在2006年5月1日將會自動失效。
2、今甲公司將簽訂委任狀於乙公司,如乙公司於2006年5月1日後待原輸入許可證被註銷以後再至政府機關重新申請輸入許可證,是否有違法(因A公司與乙公司的委任狀有一年的期限重疊,即2006年5月1日~2007年5月1日)。
3、A公司之輸入許可証2006年5月1日到期,委任狀的期限至2007年5月1日,此期間不滿2年,依台灣政府機關相關規定,國外製造商授權的委任狀期限需超過輸入許可證期限2年以上才可對原輸入許可證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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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據 台端所述之事實,本所答覆如下:
(一)台端未詳述所欲輸入之貨品為何,無法辨識是否有特別主管機關,現僅就貿易局主管之一般貨品回答,若有不明瞭之處,煩請再詳述事實提問。
(二)按貨品輸入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3條之規定:本辦法所稱廠商,係指依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辦妥登記之民營出進口廠商。依該條之規定,若台端欲申請貨品輸入許可證,需為已向國貿局為進出口登記之廠商始可為之。
(三)本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自簽證之日起六個月。但對特定貨品之輸入或自特定地區輸入貨品,得核發有效期限較短之輸入許可證。第14條第2項規定:輸入許可證逾期而未經核准延期者,不得憑以輸入貨品。第15條規定:輸入貨品不能於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自原起運口岸裝運者,申請人得逾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申請延期,其每次延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延期次數不得超過兩次。但經貿易局公告指定之貨品應於期限內輸入,不得延期。
(四)本辦法所規範者乃針對貨品而非廠商,故僅需具有進口商身分者(即已向貿易局為進出口登記之廠商)即可申請輸入許可證,故同一貨物允許同時有二以上之進口商申請登記許可證,此乃所謂之平行輸入。此時在國內及可能有二家以上廠商為此貨品之販售,造成市場上之競爭,惟此仍符合我國行政法規之相關規定。
(五)再依本辦法第16條之規定,貿易法第5、6、11、16、18條之貨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經貿易局公告免證者外,應依該表所列規定申請辦理簽證;未符合表列輸入規定者,非經貿易局專案核准,不得輸入。 台端輸入之貨物若皆非該條所列之貨品,則無須持有輸入許可證,惟仍須視台端輸入之貨品屬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方得輸入。 台端行別為醫藥農牧業,故若台端要輸入之物品為醫藥,則須向衛生署相關單位申請核准許可證,若為農業用品,則須向農委會相關單位申請核准許可證;另外,相關法令並無委任狀需超過輸入許可證期限二年以上之規定,合先敘明。
(六)甲公司授權A公司可在台灣申請甲公司產品之輸入許可證,應認甲公司不僅同意A公司可申請輸入許可證,並有允許A公司銷售販賣甲公司產品之合意,依我國目前貨品輸入相關法令,A公司輸入甲公司產品已不需輸入許可證,但甲公司同意A公司銷售販賣其產品之合意應仍為有效,故於2007年5月1日前,A公司仍有權利輸入販售甲公司之產品,除非甲公司依契約有權終止對A公司之授權。故如 台端欲與甲公司於2006年5月1日簽訂授權契約,應先確認甲公司與A公司間的契約有效狀況,以免渉及不必要的爭端。

暫覆如上,謹供參考,如有任何疑問,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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