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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作未滿3個月,直接說要下班不做了


林OO 發問於 2017-04-13 | 高雄 | 服務業

Q: 我們是餐飲業,員工人數不足5人。
員工工作未滿3個月,他的家長卻要他別繼續做了,和家長溝通完,雙方協議讓他兒子可以依公司規定在做一個禮拜再離職,當天晚上不知如何又反悔,要求讓他兒子可以立馬下班且口頭說自願放棄 不要領任何的薪資,只要讓他兒子立馬下班不做了。因為對方家長很激動 也只好無奈讓他下班。但隔天卻又傳賴來說他要告我不給薪 違反勞基法。
請問雇主都沒有任何辦法嗎?畢竟培養人才還是需要成本 且立馬下班也造成店裡人事上嚴重的不方便 人手不足
另外,請問 如果店裡的錢短少,是可以要求全店人員分攤賠償的嗎?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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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我們是餐飲業,員工人數不足5人。
員工工作未滿3個月,他的家長卻要他別繼續做了,和家長溝通完,雙方協議讓他兒子可以依公司規定在做一個禮拜再離職,當天晚上不知如何又反悔,要求讓他兒子可以立馬下班且口頭說自願放棄 不要領任何的薪資,只要讓他兒子立馬下班不做了。因為對方家長很激動 也只好無奈讓他下班。但隔天卻又傳賴來說他要告我不給薪 違反勞基法。
請問雇主都沒有任何辦法嗎?畢竟培養人才還是需要成本 且立馬下班也造成店裡人事上嚴重的不方便 人手不足
另外,請問 如果店裡的錢短少,是可以要求全店人員分攤賠償的嗎?



您好,謹就所詢問題略覆如下:
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而勞基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即除非勞工之工作年資在三個月以下,否則其自請辭職應按其工作年資之長短遵守十日、二十日或三十日三種不同預告期間事先預告雇主。
又勞工未遵守上開預告期間預告雇主時辭職時,司法實務通說認仍生終止雙方勞動契約效力,只是如雇主如因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規定,致生損害時,雇主得舉證求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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