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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未滿三個月被辭退


凜O 發問於 2017-04-11 | 台中 | 服務業

Q: 工作未滿三個月被辭退不需要事先告知嗎?
在打工的地方從二月底做到四月初
四月初突然被告知明天不用上班了
這樣是合法的嗎?
老闆叫我領薪水要10號去拿
但四月份的薪水要5月10號才能領
覺得很麻煩而且四月也沒工作幾天,對方也不願意一次付清
還有薪資單不附明細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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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16條,因您工作未滿3個月,所以不必提前預告。

關於薪水若約定於每月10號領薪,依照契約自由原則從其約定。

按最高法院93年05月27日93年度台上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按勞動契約為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勞基法第二條第六款定有明文。『勞動契約之性質,基本上亦為民法上僱傭契約之一種』。勞基法第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依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並規定:『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此等規定於勞動契約亦有其適用。」,雇主雖無「應核發薪資單」之義務,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雇主仍有說明「薪資組成」之附隨義務,得向雇主請求「說明薪資之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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