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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一事詢問


張OO 發問於 2017-03-30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dear Sir 日安

請教關於勞基法上所謂的勞資雙方問題。

1. 業務員評估過程中,給予明確業績目標及時程,若未達到將以不適任方式辦理離職程序,此會議勞工及雇主皆經同意並制作會議記錄及雙方簽名。試問若時程到時在目標尚未達成是否可以請勞工辦理自願性離職呢??
2. 如上,在評估過程中,對團隊及主管皆有不佳的態度,雇主是否可以主張資遣的方式辦理,並依照勞基法相關程序給予辦理。
以上。再煩請長官指導一下。謝謝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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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張先生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次按勞動基準法18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若該位員工達勞動基準法12條重大侮辱雇主之行為,得依本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無庸給予資遣費及預告期間之工作。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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