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公司無故將我和其他同事離職
所以我們向勞工局請求協助
經過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公司方面賠償了原本的薪資和預告期間的薪水及遣散費
並在調解委員會的見證下
勞資雙方都簽下了調解書 ,1人1份
上面清楚說明 11/10日己付基本薪水+預告薪資及遣散費共 25000元 左右
並在雙方都協調完成後又要求要翻供
10日只收到基本薪水14000元.
所以前公司是惡意只給予14000元
而沒有給付剩下預告薪資及遣散費11000元
請問我該怎麼辦才能拿到剩下他沒給我的薪水呢?
調解書有其法律效力嗎?
可以強制執行給予我剩下的薪水嗎?
謝謝您回覆
A:
調解書有其法律效力 公司不給付的話
可以強制執行給予剩下的薪水
林春華律師,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號10樓之4,電話07-2513230,0936663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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