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設有員工餐廳
按公司員工福利手冊上載明員工可搭伙食
但,每月23餐扣薪新台幣690元,卻又不准員工不訂餐點
僅管690扣除後,若每月僅用餐15餐,仍扣薪690元
除產假、事假、病假、留職停薪、15天以上大夜班、外訓等事由外,未提供一般員工申請不訂餐點
請問這樣子的強制消費是否依法有據。
A:
我國勞動基準法內對此並無明文規範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應由勞雇雙方自由決定
依題旨稱司員工福利手冊係載明可搭伙食
即不應強制參加
但如已參加
原工臨時自行決定不去用餐
不能以此理由要求比例降低應繳餐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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