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上網買東西,賣家寄錯商品,但是七天過後才方便寄出,此時賣家便不同易換貨,此商品本人並未使用,依然是全新的狀態
A:
當然可以要求退貨理由是因為賣方交付者並非契約約定的標的
出賣人既未依債務本旨交付符合約定之買賣標的物,不生清償之效力,買受人得主張解除契約,甚至可以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相關法條摘錄如下
民法第227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第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360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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