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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關於欲自動放棄資遣費並成功取得非自願離職書

關於欲自動放棄資遣費並成功取得非自願離職書


劉OO 發問於 2017-03-20 | 桃園 | 商業流通業

Q: 本人 在現任職位任職約兩年,
突被告知需要調轉現任職位至別部門,
並且已新聘請新人 希望我離開現任職位,
我拜託公司幫忙開立非自願離職書,
好讓我日後邊找新工作仍可邊上職訓局課程,
(以及還有一份失業補助,)
但遭到公司拒絕,認定我事後會回頭討資遣費,
除非我在非自願離職書上的離職原因勾選,
不會對公司日後造成影響,
並且離職原因公司不需支付資遣費給我,
方願意開立此證明書。
請問…我已經釋出善意,願意自願放棄資遣費,
只需要一個離職原因,可以拿非自願離職,並且放棄資遣費,
我應該如何填寫離職原因呢?麻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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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104年12月16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明訂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除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符合其五項規定
第10條之1: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如貴公司調動您的職位不符合上開規定,您可以拒絕,且公司不得為不利對待。此時,倘您仍欲終止勞動契約,需於知悉調職情事之30日內向公司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並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規定請求公司支付資遣費,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向公司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待您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即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失業給付。
反之,如果公司調動您的職位符合上開規定,您不得拒絕。此時,您的離職應屬自願離職,並非屬就業保險法第11條:「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規定得請領失業給付之非自願離職情形。至於您要與公司另行協議部分,須經貴公司同意,然此方式原則上與就業保險法規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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