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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他人金錢佔為及有


邱OO 發問於 2017-03-14 | 基隆 | 服務業

Q: 我在小型企業上班
做會計的部分
想請問
通常會請客戶購買物品時多退少補
通知客戶付款時會先初估金額給客戶請他們先多匯一些
事後結帳記帳單時
有時候會採用支票退款
或直接去銀行臨櫃匯款
但我的老闆
非常不滿意這件事
都會要求我
先不要退給客人
等客人來要的時候再說
甚至會放個1-2年
沒有人來討尾款
就是他的錢了
金額有分大筆或小筆
大則有到好幾十萬
不知道要怎麼樣才能將他神之以法
要收集什麼資料才可以呢?
因為他都會要求我不要退款
我會有什法律責任嗎
還是快逃微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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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邱小姐您好:

您老闆多退少補的部分,您將多餘款項退給客戶之行為,係屬合法,毋庸擔心法律問題。

但您老闆不滿意您退給客人之多餘款項,要求先不要退給客戶,若沒有來取款就直接據為己有,此行為有構成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業務侵占罪之虞,建議您勿牽涉其中,否則恐有幫助犯之危險。

您可以收集老闆與您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證實您要退錢給客戶,而老闆拒絕希望據為己有之對話等,帳本對帳紀錄亦可拍照存證,可供向警方檢舉之用。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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