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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請病假的問題

請病假的問題


吳OO 發問於 2017-03-14 | 高雄 | 傳統製造業

Q: 如果勞工普通傷病假,在一年內已經請病假超過30日以上,之後勞工可以先以事假或特休來請嗎? 如果請完,勞工可能還因普通傷病要請半年以上,勞工本人因傷病想要留職停薪?
雇主可以拒絕不要給他留職停薪然後資遣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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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普通傷病假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所以普通傷病假最多可請一年,一年普通傷病假請完後,可以申請留職停薪,可申請一年。
又勞工申請之普通傷病假如已超過前述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停薪。
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2月11日臺(76)勞動字第9409號函亦釋示: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可由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訂定,或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預先訂定,若對該項未明文規定者,則於勞工提出申請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即主管機關亦未函釋強制雇主有給與勞工留職停薪的義務,且從前揭函釋可知,有關勞工普通傷病假期滿未痊癒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事業單位可於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中預先予以明文規範,若未有明文規定者,則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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