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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票設定質權


宋OO 發問於 2017-03-08 | 台北 | 其他

Q: 想請問
非上市股票可以設定質權嗎?
在法律上有優先受償的權力或是有其他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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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想請問
非上市股票可以設定質權嗎?
在法律上有優先受償的權力或是有其他法律效力嗎?



宋 先生/小姐:關於非上市股票設定質權應依民法與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一、民法
第 884 條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
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第 885 條
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
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第 900 條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第 901 條
權利質權,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
第 902 條
權利質權之設定,除依本節規定外,並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
第 904 條
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債權有證書者,出質人有交付之義務。
第 908 條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
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
二、公司法
第 164 條
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
於股票。無記名股票,得以交付轉讓之。
第 165 條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
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綜上,是以若以股票設定質權應由質權人占有該股票,又如有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押物(該股票)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非經通知發行該股票之公司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答覆如上,供請參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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