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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拐未成年少女


邱OO 發問於 2017-03-04 | 桃園 | 其他

Q: 和16歲女方交個朋友 因女方媽媽不肯接受他交男性朋友 也沒離家過夜之行為 單純出門玩 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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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誘拐之罪行,在刑法之規定,為刑法第240條之和誘罪,重點在於有無剝奪監護人對未滿二十歲之人之監護,若女方都有跟父母取得聯繫的話,那和誘之罪行,不會成立,與刑法第241條之略誘罪按刑法第241條之略誘罪,必須要略誘人以強制之手段為要件,迫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才會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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