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為求著作權侵權之損害賠償,
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主張以88條第1項為依據,並具體提供原因理由及完整計算方式。
以向盜版者求償四百萬。
在審判終局日我還補了狀紙聲明我希望以88條第一項為依據,
但法官特地叫我過去,講了一堆,就是要我同意用88條第3項,
判決出爐,判賠五萬。
被告盜版我的作品,經營了三年多,還偷偷去申請專利,而這樣只需賠五萬?
著作權法第88條立法的用意是希望能盡量彌補被害人,懲罰盜版者嗎?
我已經以書狀主張以88條第1項,法官無權更改,
且經濟部也曾有函釋,須由被害人自行決定。法官只能就被害人所提去進行裁判。
法官的裁量權是1~100萬(88條第3項),
我當時如果知情,絕不會同意。利用我對法條不熟。
而法官今天只願意判給我五萬,卻要我放棄我主張的四百萬? 這樣對嗎?
一位好法官會做這種損人不利己的事嗎? 這樣的手法比詐騙還惡劣,擺明就是強盜!
台灣的司法......很嘿!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本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又民事訴訟程序採用當事人進行主義,自應以當事人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條依據)及事實理由為審理範圍,如您未於審理期日變更法條依據,法官僅得就您原主張之法條依據,以為判決。
2.若您不服原判決,建議您依法提起上訴,再就原主張之法條依據,再行追加,或許可行。
3.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敬請查照。如有任何疑議,歡迎來電討論賜教。
順頌商祺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衍鋒律師
02-232790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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