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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簽文書


林 發問於 2017-02-21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我想請問勞基法有條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可不經預告直接開除! 1.請問所指工作規則為何?是公司老闆自行訂立的嗎?
2.若因客訴被迫簽 下次再犯予以開除 此文件具法律效果嗎? 到時若真因此被開除可向勞工局申訴嗎?
(當下老闆要你趕快簽 不簽應該就不用來了吧...簽了下次不管何原因被客訴就開除是否不合理?)
這些是否有違反勞基法?可申訴?謝謝~~~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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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我想請問勞基法有條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可不經預告直接開除! 1.請問所指工作規則為何?是公司老闆自行訂立的嗎?
2.若因客訴被迫簽 下次再犯予以開除 此文件具法律效果嗎? 到時若真因此被開除可向勞工局申訴嗎?
(當下老闆要你趕快簽 不簽應該就不用來了吧...簽了下次不管何原因被客訴就開除是否不合理?)
這些是否有違反勞基法?可申訴?謝謝~~~




您好,
回覆如下:

1.工作規則規定在勞基法第70調及第71條,公司員工如果在30人以上,就必須訂定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也就是要讓你們知道工作規則的內容才算數。30人以下固然不用強制訂定工作規則,但公司必須舉證所有員工都已經看過工作規則,否則該工作規則仍無效力。

2.另外第71條則是限制工作規則不可以違反法令的強制禁止規定,所以也不是說訂了、讓員工知道了就一定有效。

3.如果公司要求員工簽下再被客訴就開除的相關切結,可能會被認定違反勞基法(事由重大才能解僱),因為勞基法是基本法,只要跟勞基法規定牴觸且比勞基法更不利的規定通通無效。所以員工簽下再被客訴不分輕重一律開除的約定是很有可能會被認定是違反勞基法而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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