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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職,但卻被三年前的簽約絆手絆腳。


王OO 發問於 2017-02-15 | 台北 |

Q: 長官您好:

本人從事食品製造業研發
最近因個人因素想另謀他職(已大概有著落)
想說近期欲與主管溝通並遞出辭呈
但顧慮到3年前有跟公司簽約(算是半被強迫,剛進公司一個禮拜不簽好像也說不過去)
內容是3年內離職就必須賠償公司兩個月的薪水(當初就這樣傻傻地簽了)
事後也問了一下較熟的同事 他跟我說公司這是違法的 如果要走 不用理罰款直接走就好(在勞基法規範前提下)
現在要離職 當初是6月16進公司,距離滿3年還有4個月
但也不想錯失眼前這個工作機會
遇到這個問題 懇請長官解惑 感恩

勞基法

瀏覽人數:2068

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 15-1: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因此如果當初有跟公司簽最低服務年限的合約,該合約是不是有效,還是需要具體審查合約內容是不是符合勞基法第15-1的規定,例如公司是否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年限內有無提供合理補償、年限長短與公司所付出成本的關係、人力替補可能性......等等。如果沒有符合15-1的規定,這份合約就無效,您完全不須給付公司違約金。
但縱使合約有效,將來公司提告時,法院還是會審查違約金有沒有過高的問題,如有過高會適度酌減。

因為您沒有提出具體合約內容供參考,尚無法具體判斷合約是不是符合勞基法規定。但依您的情況只差4個月就滿3年,縱使將來公司提告,判斷要全額賠償離職違約金(2個月薪水)的機率應該很低。

就您的問題初步說明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再提出討論。

​玉鼎法律事務所
江楷強 律師
(04)23710511
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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