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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需給被資遣員工年終獎金嗎?

需給被資遣員工年終獎金嗎?


蔡OO 發問於 2017-01-23 | 台北 | 其他

Q: 您好,
公司於上周五資遣一員工,資遣生效日為資遣通報發出後的十日,即1/30,薪資計算至1/30,這段期間員工不需進公司。
由於該員工工作年資已滿一年,依法應於20日前預告,故結至1/30,公司尚需須給付10日預告工資
關於上述不知是否有疏漏之處?

現員工主張因公司往年均有發放年終獎金之慣例,故認定年終獎金為經常性工資,而非獎金性質,希望公司在資遣費之外再發給年終將金。
公司發放獎金係以當年度公司營運狀況,再依每員工當年度表現去訂年終獎金發放金額
該員工會被資遣實因工作表現不佳,造成部門作業困擾,這樣公司還須給付年終獎金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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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1. 關於您詢問預告工資部分,若您已有於10日前預告並另給予10日預告工資者,此即與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相符。
2. 又,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勞動基準法第29條定有明文;再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其第2款所規定之獎金係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是依上開有關規定,年終獎金並非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之工資之一種,又該項給與既非必然發放,且無確定標準,僅具恩惠性、勉勵性給與非雇主經常性支出之勞動成本,非屬工資,亦不具有勞務之對價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960號、100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照上開實務見解,年終獎金並非經常性的給付而是恩惠性、勉勵性給與故非工資,而且勞基法第29條規定,年終獎金發放對象也限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對象也有限制,因此該員工要求貴公司須給付年終獎金,並不合法,貴公司無須給付。
以上,謹供你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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