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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就任疑義


陳OO 發問於 2017-01-19 | 台中 | 服務業

Q: 依公司322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
問題:
1.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為一名負責人,二名董事。請問負責人也是清算人之一?

2.呈上題,董事僅有一位向法院陳報就任清算人,未陳報就任者是否就無清算人之資格及責任?

3.清算完結時,僅有一位清算人向法院陳報清算完結,是否清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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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公司322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
問題:
1.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為一名負責人,二名董事。請問負責人也是清算人之一?

2.呈上題,董事僅有一位向法院陳報就任清算人,未陳報就任者是否就無清算人之資格及責任?

3.清算完結時,僅有一位清算人向法院陳報清算完結,是否清算有效?


一、 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其意指公司之清算,原則上以董事為當然之清算人,而該「董事」係指「全體董事」而言(經濟部93、9、16經商字第09300161820號函參照)。

二、 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準此,公司之清算,原則上以董事為當然清算人(又稱法定清算人)。又公司解散後即進入清算程序,清算中之公司,其負責人為清算人,原董事職務及董事會已不復存在,而由清算人取代,清算人為公司清算期間之法定必備機關,對內執行清算事務,對外代表公司。

三、 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準用第83條第1項之規定向法院聲報。」準此,清算人有數人時,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應取決於過半數清算人之同意。又清算人有數人時,關於代表公司之方式,依上開規定,得推定1人或數人代表公司。經推定後,僅被推定之人,始有代表公司之權,未被推定者,則僅有執行清算事務之權,而無代表公司之權。如未推定時,清算人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經濟部103、1、2經商字第10200737880號函參照)。

四、 綜上說明,依 貴公司來文所示情形,如非依法定程序向法院聲報經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而僅由一名董事自行向法院陳報就任清算人,恐非適法,將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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