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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合夥人商談退股一事,談不成要如何循法律途徑?


紀OO 發問於 2017-01-18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我和合夥人商談退股一事,我們是三人合夥的,甲股份50% 、(店長)乙股份30%、我股份20%,我與乙方多次溝通不良~因此我(丙方)要求退股,我投資店內大多是為生財器具如退股後有辦法退回部分投資款項嗎?

當時合夥店內無簽字~作帳也亂七八糟~

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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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我和合夥人商談退股一事,我們是三人合夥的,甲股份50% 、(店長)乙股份30%、我股份20%,我與乙方多次溝通不良~因此我(丙方)要求退股,我投資店內大多是為生財器具如退股後有辦法退回部分投資款項嗎?

當時合夥店內無簽字~作帳也亂七八糟~


一、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2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2項規定之限制(民法第686條參照)。

二、 合夥人之聲明退夥,乃其合夥中內部關係,只須向其他合夥人為退夥合法之表示,即生退夥之效力,無須得合夥債權人之同意。又合夥人之聲明退夥,只須具備民法第686條所規定之要件,即生退夥之效力。不以並須公開表示及予善意第三人得知之機會為限(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063號判決參照)。

三、 至於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且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又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惟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民法第689條、第690條參照)。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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