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勞工未依規定製作產品,上前告知他,而他卻直接說他做到今天,該員工為計天人員(做一天算一天的薪水)。當下也將薪水結清,員工也在打卡上自己填寫付清(未簽名因為打卡紙上已有他自己簽名)日後卻去勞工局申請解,要公司負擔資遣費與工資。請問公司該如何因應
A: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得請求資遣費者,除非是有勞基法第14條第1項之情形,是若貴司並無勞基法第14條第1項之情形,則對方自無理由請求資遣費;此外,貴公司若已依據雙方之勞動契約結清對方勞工之薪資,則對方請求給付工資自無理由。是以上,建議貴公司保留對方簽收薪資之書據,同時屆時派員出席調解,表達對方勞工無權再要求資遣費及薪資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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