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敬啟者:
有限公司股東為兄弟姊妹伍名,各持份:董事-甲男200萬元、乙男100萬元、丙女100萬元、丁男50萬元、戊女50萬元,現乙、戊以無償贈予方式,將股權轉讓予丁,為辦理轉讓,修改章程登記、乃書面通知丙並請其在股東同意書上親簽,丙卻置之不理,不于回覆。
(一)已向國稅局辦妥無償贈予丁是否有效力。
(二)置之不理,是否視為不同意。
(三)是否可依公司法第111條辦理
(1)股東已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不同意股東丙如何行使優先受讓權
(3)不同意股東丙要在章程後親簽才視為同意修章?
A:
您好:
一、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是以,有限公司股東並非不得轉讓其出資額,而係以「經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為其出資轉讓生效之條件。
三、股東依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經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轉讓出資額後,始有同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則不同意之股東如不承受該出資額,依公司法第111條第2項規定,視為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四、綜上所述,建議依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程序進行。
以上,謹供酌參。
謝謝。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