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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權力單方面決定減低 經常性給予的薪資金額嗎?


楊OO 發問於 2017-01-10 | 台南 |

Q: 您好,想請教一下律師

事件說明:某A任職於一間中小企業中,任職期間為102年至今,已經三年多, 雖勞資雙方未簽屬任何書面勞動契約,
但一直以來公司給A的每月工資是3萬元,
但公司的薪資明細單上面,將每月薪資拆成(基本工資、職務津貼、績效獎金、全勤獎金)合計三萬
元,
現在公司於106年1月主張,因政府一例一休的規定及業務緊縮
還有公司認為A的專業能力不足,故公司有權利單方面決定調整薪資結構或將A減薪,
公司並主張有權扣除A每月工資內的,職務津貼、績效獎金、全勤獎金,
並主張只要每月給薪金額有在勞基法規定的最低薪資金額內就可以,

針對上述說明,想請問:

1.公司有權利單方面決定調整薪資結構或將A減薪,
並主張有權扣除A每月工資內的,職務津貼、績效獎金、全勤獎金,
並主張只要每月給薪金額有在勞基法規定的最低薪資金額內就可以, 這有合法性嗎?
若A不同意公司的減薪作法,有何法源依據可據理反駁?

2.公司於A任職的三年來,並未與A員工簽訂任何書面勞動契約, ,這會對A的工資權益有何損害嗎?

3.公司曾於106年1月1日用通訊軟體(LINE),傳訊給A員工,說明公司將於106年3月份實施調整薪資結構或減薪等
措施,但並無明確告知誰將被減薪及減薪金額及幅度等.....,公司可依據此訊息主張A員工默認同意公司減薪
嗎??

以上疑問 感謝律師耐心看完,
懇請幫忙回復解答 謝謝您

勞基法

瀏覽人數:1147

A:  您好
此類案件需視個案而定
因有時當事人在網路上陳述內容不足,將造成不同的法律判斷

以下僅以您文中提供的資訊回達

倘若您102年任職以來薪資均為3萬元,並無變動
則所謂的積效獎金僅是名目,實際上您的經常性薪資就是3萬元

一般公司這種拆解薪資結構的做法
明顯是為降低勞健保費(未幫您保足額)
以及可以短提撥6%勞退
雖然目前很多包括上市櫃公司,投保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時,都僅計算本薪
惟實際上若上法院,勞工只要能夠舉證,都可以向雇主請求勞退短少部分

回歸您的問題
公司不給予原固定發給的獎金,即屬減薪
倘未經勞工同意擅自減薪,勞工可單方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另勞工若不同意減薪,建議明確提出反對之意並保留證據(電子郵件、存證信函等),以便日後於訴訟上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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