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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糾紛


張OO 發問於 2017-01-06 | 台北 | 其他

Q: 您好: 我們是送菜小販。其中一間買家有天跟我們說送完貨要有他們簽名才給錢,我們有說好,但有時因為太忙送貨司機忘了,或因為直接把單子拿給了老闆,他也沒馬上簽收,然後把單子給司機,司機想說這樣老闆收下了應該沒問題就離開了,現在我們要請款了,對方就以此為由,不付貨款,其中有幾張開錯單的,雖然我們電話中有告知已改單,他但也不給錢,請問是否這樣我們就真的不能拿到貨款? (沒給對方簽收),在以往貫例上,我們送這麼久和那麼多間,都是一直憑藉雙方的誠信在做生意,第一次遇到這樣需簽收的問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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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我們是送菜小販。其中一間買家有天跟我們說送完貨要有他們簽名才給錢,我們有說好,但有時因為太忙送貨司機忘了,或因為直接把單子拿給了老闆,他也沒馬上簽收,然後把單子給司機,司機想說這樣老闆收下了應該沒問題就離開了,現在我們要請款了,對方就以此為由,不付貨款,其中有幾張開錯單的,雖然我們電話中有告知已改單,他但也不給錢,請問是否這樣我們就真的不能拿到貨款? (沒給對方簽收),在以往貫例上,我們送這麼久和那麼多間,都是一直憑藉雙方的誠信在做生意,第一次遇到這樣需簽收的問題 >_<


您好:
所謂的買賣,參照民法第345條之規定,即:「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且「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今 台端既已依約將買方所須之貨物送至指定地點並完成交付,買方依法即有履約支付價金之義務,否則恐有不當得利之問題。
假使買方無法溝通而拒不付款, 台端可以考慮向買方所在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是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向管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以維護自身權益。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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