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加薪四法


王OO 發問於 2017-01-02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請問關於2015年3月初審通過的加薪四法,有正式生效嗎?
是否只規範上市櫃公司?
一般民營中小企業也需要強制分紅嗎?
謝謝

瀏覽人數:975

A:  王小姐您好:
加薪四法指的是《公司法》、《工廠法》、《勞動基準法》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其中新修正之公司法第235條之一規定: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
 告股東會。
 章程得訂明前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其增訂理由為   
一、本條新增。  
二、為降低公司無法採行員工分紅方式獎勵員工之衝擊,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即參考第
  一百五十七條體例之定額或定率方式,合理分配公司利益,以激勵員工士氣,惟獲利狀況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
  工酬勞前之利益,是以一次分配方式,爰為第一項規定,並增列但書規定「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三、公營事業之經營係基於各種政策目的及公共利益,以發揮經濟職能,其性質實與民營事業有所區別與不同,其員工
  酬勞得否分配予員工,應視個別情況而定。
四、權衡人才與資金對企業經營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員工酬勞以現金發放或股票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嗣後並報告
  股東會並兼顧股東權益,爰於第三項明定。
五、員工酬勞發給現金或股票時,其發放之範圍對象可擴大至從屬公司員工,惟須於章程訂明,爰於第四項明定。
此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公司應在章程中明訂分派給員工的酬勞。

而其餘《工廠法》、《勞動基準法》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尚為草案未通過正式立法。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