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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


姨 發問於 2016-12-14 | 台北 | 服務業

Q: 請問關於員工公司規定方面問題:

1.新近人員公司有試用期是否合理? 試用期長短為何?最久為3個月嗎? 要是試用期內被通知不適任 是否可要求資遣費?或請對方支付工作日數的薪資?

2.服務業工作時間若超過八小時也應付加班費是嗎? 若當中有條規定為參加員工訓練活動不得申請加班費是否違反?

3.曠職一日扣三日薪資 離職需一個月前申請是否不合勞基法? (假設1年未滿3年是否20日前提出即可?)
離職未辦妥手續 當月薪資不予發放 是否違法可申訴?

公司規定的員工守則若有不合理和勞基法相抵觸 是否以勞基法為準 到時可申訴或檢舉是嗎? 謝謝!!

勞基法 曠職一日扣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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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實務上認為試用期是合理的,勞資雙方都可以藉此段期間觀察這名員工/這家公司與自己是否契合
任一方都可以於試用期內無條件終止勞動契約,且無需經預告,只是若由資方終止,需付相當比例之資遣費

2. 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超過即應給付加班費,但要看是否適用變形工時,若適用變形工時的話,每日工時可增加至10小時

3. 若勞動契約上有此約定,原則上需依其約定 ,惟仍會考量是否合理,建議直接致電當地勞工局/勞工處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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