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首先,出資人為3位台灣人,公司位於菲律賓,以外資名義投資。但因應當地法律限制,以3為當地人+2位國外人士,故請3位當地同仁掛名為公司負責人及股東,其餘2位為台灣股東。因此,想訂定國際合夥契約書,訂定3位出資人的權益及劃分當地人的權責,該如何定義為佳?
A:
您好,
有關股東實際出資及公司經營管理分責,最好要以書面訂立詳細的股東協議,詳細規範掛名股東及實際出資股東的權益所在,以保障實際出資股東之權益。
特此說明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 02-2542-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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