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一懷孕員工,年資未满1年,3週內的上班時間內已請5天假(扣除休假國定假颱風假等,應上班應為12天),嚴重影響工作進度。
故請問
1.公司可否請其在家上班,並每月訂定達成目標?
2.上述,若2個月皆未達目標,可否提出解僱?是否需付資遣費?如何計算?
3.雙方需簽定何種文件及對方需提供何種文件,以確保上述執行公司符合法令規定
4.年資未滿1年,妊娠期間請假薪資如何計算?
4.另問:年資未滿1年勞工(不限產婦)享有哪些請假規定?(勞基法或其他法令)
律師
A:
你好,關於勞工請假等問題,試回覆如下:
一、關於勞工上班的地點,勞動基準法並未嚴格的限制,應該算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只要勞資雙方約定適當的工作場所,在家工作並非法律所禁止。
二、至於訂定達成目標的問題,應該是屬於勞工績效的一環,除非績效已已經低落到不能勝任工作的程度,否則不能任意終止勞動契約。
三、原則上還是認為勞資雙方應該儘量簽訂紙本的勞動契約,契約中明訂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果發生糾紛的時候才有契約可循。
四、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婦女妊娠期間應給予產假八週,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給予產假四週。如年資六個月以上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年資則是減半發給。
五、除勞動基準法所訂特別休假和產假等,還有勞工請假規則的喪假、公傷病假、事假等規定。
以上說明
許惟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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