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網路購物問題

網路購物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16-09-13 | 台北 | 服務業

Q: 你好
請問一下,我們公司是做進口歐美童裝網路購物的,
最近接到消費者來電說我們的衣服有瑕疵,經查詢是在四月底購買的,消費者說當時收到他只大概看了一下尺寸是否ok.是最近要穿時才拿出來試穿發現的
可是已過了四個月之久,發票與吊牌也都不在了
請問這樣我們有權可以不受理嗎?

謝謝

瀏覽人數:1414

A:  您好,依您所述情形,除非於交易時與消費者曾另有特別約定,否則依消費者保護法,該消費者應已失去契約解除權,依法貴公司得拒絕該消費者退貨之請求。惟若貴公司有維護客戶關係或其他考量,亦可就該個案特別處理之。相關條文如下供您參考: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8 條
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
一、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
二、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
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
四、商品或服務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排除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五、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經由網際網路所為之通訊交易,前項應提供之資訊應以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為之。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