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1.想詢問 公司因搬家導致我上班車程約多一個小時,我不願過去,公司回覆我這樣算自願離職,不願給我遣散費? 請問這樣合法吗?而且公司一直不給明確的搬家日期,請問可以不預先告知吗?有可能明天搬家我就沒工作了~
ps:公司薪資本來就有車資補助,但這是因為我輪夜班給的津貼。而且搬去新公司不會有額外的補助。
調動五大原則:過遠的定意?
A:
您好,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動部相關函釋,並無明文規定何謂調動工作地點「過遠」,或可參考就業保險法之規定作認定參考。
若依實際情形,認為確實有調動工作地點過遠之情事,雇主宜本於照顧勞工精神酌給交通費。必要時可請當地政府勞工局協助協調。相關條文如下供您參考:
勞動基準法
第 10-1 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就業保險法
第十三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 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二、 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