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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離職,兩年內不得在50公里內任教


范OO 發問於 2016-08-31 | 苗栗 | 其他

Q: 我在苗栗一間補習班擔任全職數理老師,一進入補習班就被要求簽工作合約,內容其中一點是:離職後不得在50公里內從事相關工作,違者需付五十萬違約金(在簽約時沒有收簽約金)。因為我結婚定居苗栗,50公里連就近的縣市新竹、台中都無法工作,最近可能要和家人籌備家教班,想請問這份簽約內容合理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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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離職後競業禁止的約定內容是否有效,可以參考勞動基準法9-1: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因此補習班必須完全符合第1~4款的規定,契約才有效。又縱使約定有效,期間也不能超過2年。
如有問題歡迎再行提出討論。

​玉鼎法律事務所
江楷強 律師
(04)23710511
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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