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就是我跟一個人合夥開一間公司
我出了一百萬 一開始說研發這部分我出80萬 合夥人也拿了我80萬去研發東西 結果最後被我發現他只用了20萬去研發
因為我去研發的地方問 他們說我們公司只花了20萬來研發產品
然後我向合夥人要回我剩下的60萬
他不承認他只花了20萬 也沒有打算要歸還我剩餘的錢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處理
A:
您好,建議先留存、蒐集雙方就此合夥事務執行,書面約定、匯款記錄、電子郵件、簡訊、通話錄音、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事證,若對方業務侵占事證明確,得以刑法相繩。若雙方無意繼續合夥,並可依民法開除合夥人,結算其股份退還之,以利日後事業之經營。相關條文如下供您參考:
刑法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
第 687 條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
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第 688 條
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第 689 條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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