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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游OO 發問於 2016-08-22 | 台中 | 傳統製造業

Q: 想請問....工廠廠長62歲了~想請他退休的話~需要多久之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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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游先生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原則上必須勞工年滿65歲,雇主才能強制勞工退休。至於應提前多久向勞工為強制退休的告知,現行法並沒有規定,因此未提前告知並不違法。但為避免相關可能之爭議,建議可參考勞基法第16條預告期間的規定,提前向勞工為強制退休的告知。

***相關參考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54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再行提問或直接來電討論。

​玉鼎法律事務所
江楷強 律師
(04)23710511
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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