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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解散


周OO 發問於 2016-08-22 | 台中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本公司為"有限公司"因某些原因想解散(不是經營問題、財務也正常),但有些股東不同意,想請教欲解散公司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嗎?敬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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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周先生您好:
在公司經營沒有問題的情況下,依公司法第113條、第71條第1項,有限公司有以下的法定解散條件: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全體之同意。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所以有限公司解散,依法確實須經全體股東的同意。

如果是因部分股東不想繼續參與經營,可依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得到過半數股東同意後,將出資額轉讓給他人,或許為可行的折衷方式。
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再行提出或來電討論。

​玉鼎法律事務所
江楷強 律師
(04)23710511
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93號

A:  您好,
關於您所詢有限公司的解散,原則上若是依股東自由意志而解散,按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1條第3款之規定,需經全體股東同意始得解散。若如您所述有部份股東不同意的情況,因有限公司解散之其他原因有許多,可分為1.任意解散2.法定解散3.強制解散,詳如下述以供您參考:

一、 任意解散
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規定,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解散:(1)章程所定解散事由(2)股東同意解散: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亦即,若貴公司無法獲得全體股東之同意進行解散,惟尚有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此時無須全體股東同意,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解散。

二、法定解散
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1條第1項第2、4、7款之規定,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解散:(1)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2)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3)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4)經法院裁判解散。若貴公司所營事業目的已達成或不能達成,或有股東變動情事,未達有限公司所定2人為最低人數(參公司法第2條第2款),亦可依公司法之規定予以解散。

三、 強制解散
依公司法第10條關於命令解散之規定,若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內尚未登記,或開始營業後有自行停止營業6個以上之情事,抑或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
或依公司法第11條關於裁定解散之規定,若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根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除此之外,尚須提醒您,公司解散後應依公司法之規定進行清算程序。蓋公司如因經營多時,解散時難免與第三人產生債權債務關係,且公司因結束營業所產生股東間權利義務也待解決,為確保公司各利害關係人權益,妥善處理公司的債權債務,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此清算程序,即為了結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其財產而必須進行的程序。

綜前所述,我們知道有限公司之解散原因有任意解散、法定解散及強制解散等事由,而任意解散事由之一的「需經全體股東同意」,與貴公司目前的狀況不符。因此是否有其他符合貴公司予以解散之事由,則需視貴公司實際營運狀況及章程而定。以上供您參酌,謝謝。

另外,由於您來詢之事實描述較為簡短,為免因事實有所遺漏而導致法律意見之提供有所偏頗,因此以上說明僅就您提供之事實為扼要之說明,如有不清楚之處或於付諸任何法律行為前,皆建議事先洽詢專業律師為妥,也歡迎隨時來電討論,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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